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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 陈红侠,女,1987年5月5日生,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,中国法学会会员,南京大学法学专业,大学本科学历。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,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,深刻研习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。自从事法律工作,从实习律师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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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

新公司法“可以说是面目全非

中国经济周刊11月7日讯 参与了今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修订全过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告诉《中国经济周刊》,修订后的《公司法》无法和先前的等量齐观,“因为这次对制定公司法的基本理念都变化了,指导思想和原则都作了重大调整。”

2005年10月27日,胡锦涛签发第四十二号主席令,宣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已由十届人大常委第十八次会议通过,将于2006年元旦开始施行。

《公司法》于1993年颁布,至今经历两次修改。而据《中国经济周刊》了解,10月27日通过的新《公司法》可以说经历了一次蜕变—从立法的基本构思到具体法条,都是一场“革命”。

“全新的指导意识决定了这次的修法,”甘培忠表示,过去的《公司法》过于简单化,此外也存在制度体系设计上不合理的层面,过多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考虑,影响了过去的立法。基本理念方面,过去的立法理念是要保证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,公有制根深蒂固的东西要在各个立法中得到体现,《公司法》也概莫能外。

“要解决公司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,原法就显现出缺陷,规定不足、不细。”甘培忠说,调整各方关系的法律理念也有偏差。过去中国的商业规则是希望通过强化行政部门的管治权力的手段,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。“动不动就罚款,突出政府的作用,实际上很难起到作用,股东和股东之间发生纠纷,政府做不了什么事,所以原来公司法很多虚的东西、操作性差的东西,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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